广州市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花都)临空数智港地块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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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花都)临空数智港地块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东镇反映。
广州市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广州(花都)临空数智港地块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广州(花都)临空数智港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广州市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加强留用地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州市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花都)临空数智港地块集体所有土地、青苗、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花东镇为广州(花都)临空数智港地块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3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历史上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的,作为该项目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项目征地补偿款中核减。
(二)青苗补偿费和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为3.5万元/亩,合计5万元/亩。
(三)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骨坛、坟墓的所有权人。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
2.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补贴。
(一)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地块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二)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无法按照相关政策核定留用地指标的,按实际征收面积的10%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规定,不低于征地预公告发布时花东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三)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返租补贴按照1.5万元/亩/年的标准执行。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花东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花东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地块周边道路等夹心地、边角地参照本地块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结算。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筹集征地社保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无法按规定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参照本地块主体用地核定的标准,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房屋(宅基地)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以测量成果并结合宅基地发证情况由花东镇政府审核认定,如花东镇政府确实无法认定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违建的房屋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房屋(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并对应本条前款情况分类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花东镇政府。
2.审核。成立由镇、村、社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房屋(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符合本条前款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房屋(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花东镇政府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经花东镇政府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房屋等级标准参照附件3,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宅基地)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根据花东镇政府安排的时间、地点,由村、社自行施工及完成建设,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以下同)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280平方米(含);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房屋(宅基地),由花东镇政府审核确认,如花东镇政府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二)合法产权的集体公寓楼安置。
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级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七条给予一次性补偿;少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认购。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验收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剩余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四章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照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搬迁补贴及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选择复建安置的,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则超出部分按每月双倍计发。
由花东镇负责,按临迁期间搬迁户内人口增减实际情况,对临迁过渡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取消死亡人员和户口迁出人员的临时过渡用房补贴,给予新增人口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新增人口含新生婴儿、新婚入户、家庭属于本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及其他根据分户原则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的人员;不含除上述情况之外,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回迁的人员。由各村委会负责,花东镇监督,每次拨付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时,对该家庭户的人数增减情况予以取证和认定。认定依据以出生证、死亡证等文件为准,其他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例1:如A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2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4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1个月)=59200元。
例2:如B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2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5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9个月+3个月×2)=81600元。
第十九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租房地点在其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每名小学生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花东镇政府审定为准。
(三)小学生交通补贴据实发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前已入学的,发放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起,至小学生小学毕业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后入学的,发放时间从入学的第一月起,至小学生小学毕业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
(四)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第二十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方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1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偿。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花东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花东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留用地未落地前,按照15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留用地返租补贴;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置换安置条件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征收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六章 老人安置
第二十三条 老人安置对象认定。
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年龄符合条件的本村户籍老人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安置对象分为一般安置对象和特殊安置对象。
(一)一般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村户籍老人。
(二)特殊安置对象: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确有特殊情况的本村户籍老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报花东镇政府审批,认定为特殊安置对象。特殊安置对象补偿标准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70—75周岁(含70周岁)老人,即第一梯队标准发放老人临时安置补助。
第二十四条 老人安置方式。
(一)老人安置方式原则上以临时补助方式进行安置。优先鼓励居家养老并给予老人临时安置补助。
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能依靠子女养老的老人,应当与子女一同安置。对居家养老与子女一同安置的老人,可适当给予老人临时安置补助。
(二)老人临时安置补助按年龄划分梯队,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补助(见下表)。补助发放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期间若安置对象身故的,补助发放至身故当月止。老人临时安置补助按季度发放。
老人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单位:元/月)
第二十五条 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扣减。
接受老人临时安置的,该户每月临时过渡用房补贴需依据临时安置的老人数量,从领取老人临时安置补助或入住老人临时安置点当月起进行扣减。本村户籍户按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户1600元计算,发放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接受老人临时安置的,该户每月实际可得临时过渡用房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户人口数1至4人(含4人):
该户每月实际可得临时过渡用房补贴﹦1600元-400元×临时安置老人数。
(二)户人口数多于4人:
该户每月实际可得临时过渡用房补贴﹦400元×(户人口数-临时安置老人数)。
第二十六条 老人临时安置程序。
由花东镇政府公布认定条件,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村委会申请老人临时补助安置,由村委会审核通过后,报花东镇政府审定并公示。
第七章 安置区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建设期限。从同时具备安置区用地交付使用、安置区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征收户超过80%签约同意3个条件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负责。
(四)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五)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九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花东镇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宅基地)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的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每栋免费奖励1个车位,并可按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1个车位。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的第31至60天(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1个车位,并可按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1个车位。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的6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1个车位。
4.拆迁户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暂定)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1个车位。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6.若安置区车位按上述进行购置后仍有剩余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按10万元/个的价格购买第3个车位。
(三)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2.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3.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5.各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予搬迁奖励。
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不予搬迁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房屋等级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3:房屋等级标准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be365备用网址_365bet_365bet限制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