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8〕1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关于绿色企业和项目库、绿色标准相关要求,现将《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局
2020年12月4日
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8〕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9〕10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见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粤金监〔2020〕51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绿色企业与项目库)是指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以下简称穗绿融系统)对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遴选、认定,并对符合标准的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形成的数据库,包括初审入库企业和项目以及进一步经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进行绿色评估认定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是指在绿色金融领域具备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认定,并发表评估认定意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绿色企业与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坚持网络化、电子化和规范化发展方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信息分享、金融支持的运行原则,为金融机构及企业提供有效的绿色融资对接管理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的市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穗绿融系统的运行;
(二)发布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指引;
(三)管理绿色企业与项目库;
(四)遴选、发布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名单;
(五)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广州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配合市主管部门对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是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的区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调辖区内的绿色企业、项目和穗绿融系统进行对接;
(二)配合市主管部门对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广州市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作为穗绿融系统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穗绿融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协助市主管部门对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三)受理绿色企业与项目的入库申请,对拟入库绿色企业与项目进行初审,为绿色企业与项目评估认定提供协助,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入库企业和项目进行移除;
(四)负责绿色企业与项目入库的信息统计与报送。
第三章 绿色企业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企业和项目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入库申报。企业和项目业主径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穗绿融系统内完善相关信息,管理机构接受申报。入库申报可由企业和项目业主自主申报,也可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推荐申报。
(二)初步审查。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和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应满足如下要求:
1.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1年;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认定前3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无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记录;
4.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后续更新版本的有关要求。
(三)绿色认定。初审通过后,由申报企业和项目业主自主选择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绿色评估认定,出具绿色评估认定报告,并由管理机构在穗绿融系统标注绿色标识。
第十条 入库有效期。入库的企业和项目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纳入企业或项目库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实施跟踪核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细则要求。如存在不合格情形,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出现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有权将其移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四)存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管理办法》(穗金融规〔2018〕3号)第七条所述情形。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管理机构报备;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认定。
第四章 绿色融资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通过穗绿融系统发布经管理机构审核的融资产品;地方金融组织由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管理机构提出接入穗绿融系统的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通过穗绿融系统进行产品推荐、融资对接,并对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应加强绿色融资后续管理,并配合管理机构做好融资信息变更登记,确保融资用途真实存在且用于绿色领域。若发现金融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拒绝发布、限期整改、暂停展示、停止对接、移出系统等处理。
第五章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进行遴选、发布。
第十七条 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依据《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定指引》(附件1-1,简称绿色企业认定指引)、《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指引》(附件1-2,简称绿色项目认定指引)开展。绿色企业认定指引及绿色项目认定指引后续进行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十八条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机构报备,由管理机构重新评估其服务资质: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住所、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认定领域。
第十九条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管理机构有权将其移出穗绿融系统:
(一)绿色评估机构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二)出具的绿色认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信息不合规;
(三)认定机构申请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色评估认定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保证持续符合绿色评估认定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各项监督、统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